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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翌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山东翌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778号原告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宁津镇李会村西宁吴路南。法定代表人李兴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翌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南部新区明镜路南侧。法定代表人万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津县天圆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翌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孙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现金作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建国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市康圣庄营业所帐号0375.存款190000元,被告孙建国以其妻周连菊名义存款帐号0346存款35000元予以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15日至2017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荣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凤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