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8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上海恒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博安合达包装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8民初1396号原告上海恒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灵石路XXX-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肖教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晶,上海东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市博安合达包装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投资人沈志春。第三人苏州裕同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欧阳丰年,该公司经理。原告上海恒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博安合达包装厂、第三人苏州裕同印刷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2016年4月1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21.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634.60元,均由原告上海恒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慰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