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赵银先诉石鹏斌、樊战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银先,樊战兵,石鹏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431号原告赵银先,男,汉族,四川省人,居民。被告樊战兵,男,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农民。被告石鹏斌,男,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农民。本院受理的赵银先诉石鹏斌、樊战兵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人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审判员赵民武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成建军、人民陪审员李百岗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4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陕0204民初431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赵民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