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20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敏诉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093号原告陈某,女,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蒙彦军,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俊宁,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金 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瑞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