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巧灵与翟呈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巧灵,翟呈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1497号原告高巧灵。被告翟呈淇,成年人。原告高巧灵因与被告翟呈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高巧灵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巧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高巧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高巧灵负担。审判员 韩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樊新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