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杨建忠与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忠,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946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忠,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莱州乡镇级代理商。委托代理人张纯,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山东金盛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新华,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滨执二字第946号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张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