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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更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田永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永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188号罪犯田永录,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宝刑一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永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田永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8月28日作出(2013)陕刑二终字第00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罪犯田永录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监狱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获得积极12个。建议对田永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查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罪犯田永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另查明,该犯于1994年9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2005年7月4日被假释。2009年4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本院认为,罪犯田永录确有悔改表现。因其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故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田永录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38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