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东支行与被告史琳琳、赵修华、赵念宗、丁广强、苏福德、龙江县广厚乡一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东支行,史琳琳,赵修华,赵念宗,丁广强,苏福德,丁荣新,龙江县广厚乡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4民初280号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东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中华东路33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130583-9。法定代表人高焱,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凯,该行职员。被告史琳琳,女,199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修华,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赵念宗,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丁广强,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苏福德,男,197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丁荣新,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龙江县广厚乡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广厚乡一村。法定代表人丁广强,该村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东支行与被告史琳琳、赵修华、赵念宗、丁广强、苏福德、龙江县广厚乡一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东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84.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晓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