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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王树雪与赵婕、何其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婕,何其栋,王树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民终8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婕,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其栋,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雪,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汶燕。上诉人赵婕、何其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婕于2011年10月20日向原告王树雪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1年11月8日被告赵婕向原告王树雪借款50000元,未约定利息,两笔借款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发生在被告赵婕、何其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被告赵婕无力向原告王树雪偿还100000的借款,双方产生纠纷。原审认为,被告赵婕向原告王树雪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赵婕当庭辩称已向原告王树雪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该项辩解,故对被告赵婕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赵婕向原告王树雪借款时发生在被告赵婕、何其栋婚姻存续期间,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向原告王树雪偿还100000元的借款及利息。2011年10月20日的50000元借款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期满之日止,2011年11月8日的50000元借款未约定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的还款期满之日止。被告何其栋经原审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赵婕、何其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树雪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其中5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1年10月20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另50000元借款利息从2015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限定还款期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树雪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赵婕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借钱是事实,但是上诉人已还款14000元,虽然被上诉人不认可,但是还款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支付利息不当。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王树雪答辩称:上诉人从2011年借款10万,被上诉人多次要求上诉人还钱,上诉人从未还过钱,不存在被上诉人说的情况。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何其栋未到庭,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树雪持有上诉人赵婕书写的100000元借款,要求上诉人赵婕偿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应支持。上诉人赵婕辩称已归还被上诉人王树雪部分借款,被上诉人王树雪不认可,上诉人赵婕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赵婕书写的借款条上约定有2分利息,原审法院依照双方的约定进行判决无不当,本院应支持。上诉人赵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赵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裴红卫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 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