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邢艺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艺凡,符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770号申请执行人邢艺凡。被执行人符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7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符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符浩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符浩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符浩银行存款16955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符浩应得收入1695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符浩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或财产权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凤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