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民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雄文与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雄文,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1602号原告:王雄文。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岩区环城东路258号(台州交通大厦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楚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一一,浙江永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勤刚,系公司行政主管。被告:台州市黄岩南区建设指挥部,住所地台州黄岩区西城街道引泉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张连森,总指挥。委托代理人:罗桂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雄文与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雄王诉讼请求变更为:1、请求判令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2、判令被告台州市黄岩区建设指挥部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后原告王雄文于2016年4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建设指挥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雄文撤回对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建设指挥部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雄文撤回对被告台州飞龙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建设指挥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王雄文负担。审 判 员 王胜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