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9民初57号原告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XX(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甲,农民。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某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告张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11月自由恋爱相识,后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年××月××日生育次女,××××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每次吵闹都是被告无缘无故找茬引起,直到被告殴打原告罢休。2015年11月被告以原告不及时接他的电话,就在原告娘门殴打原告,使原告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希望破灭,无法共同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婚生次女和男孩,由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抚养婚生长女。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举行婚礼、登记时间、子女的生育情况均属实。在生活期间也打过原告,都是因为原告犯错不承认才打的,也没有打狠。2015年农历10月原告带孩子去济宁看病,我多次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不接,回来就直接回其娘家,我去叫她,原告不回来。原告自2016年1月带着两个孩子外出至今不回家,我多次找,也不知道原告去哪里了,也不接电话。现在原告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原告又认识别的男人,被告对原告很好,有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08年自由恋爱相识,后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女张某丙,××××年××月××日生育次女张梦琪,××××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男孩张某丁。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2016年1月原告带次女及儿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被告多次寻找及打电话联系,找不到原告,因离婚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已记录在卷,原、被告的结婚证及被告递交的照片,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女儿后某,说明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时有争吵,亦属正常。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关爱和体贴,珍惜夫妻感情,双方是能够共同生活。原告起诉离婚,亦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依据,且被告明确表示双方有夫妻感情,为了家庭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为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钰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