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坊法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王江波、王申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王江波,王申朋,王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负责人唐慧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江波。被执行人王申朋。被执行人王申涛。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王江波、王申朋、王申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坊黄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2011)坊黄商初字第3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江波、王申朋、王申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