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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孝仁与鲍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仁,鲍进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591号原告:吴孝仁。委托代理人:蔡小林,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进彪。委托代理人:方元和,湖北正大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仁诉被告鲍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0元,由原告吴孝仁自行承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