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孝仁与鲍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孝仁,鲍进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591号原告:吴孝仁。委托代理人:蔡小林,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进彪。委托代理人:方元和,湖北正大法律服务所律师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孝仁诉被告鲍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孝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0元,由原告吴孝仁自行承担。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梦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