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690,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春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人民陪审员 宋贵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