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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初字第00496号原告李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690,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苏建春代理审判员  孙智渊人民陪审员  宋贵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