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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慧曼与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曼,许卫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766号原告马慧曼,女性,年龄32。被告许卫锋,男性,年龄41。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曼诉被告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五元由原告马慧曼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