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马慧曼与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慧曼,许卫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5766号原告马慧曼,女性,年龄32。被告许卫锋,男性,年龄41。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曼诉被告许卫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十五元由原告马慧曼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曹元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