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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颜勇骑与甘健山、李桂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勇骑,甘健山,李桂洪,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797号原告颜勇骑,男,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公民身份号码:×××1392。委托代理人龙国华,系广东龙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健山,男,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0075。被告李桂洪,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6612。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仲平,系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蒙馆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李让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410XX。负责人唐珂。委托代理人黄国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负责人王磊。委托代理人刘卓方。原告颜勇骑与被告甘健山、李桂洪、梁山鸿运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鸿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支公司(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鸿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甘健山、李桂洪、鸿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拯救服务费、损坏路产赔偿款、物损评估费、货物损失费合计70183元;2、被告甘健山、李桂洪、鸿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大地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责任赔偿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一、肇事车辆在我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简称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已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予李桂洪。对原告的损失我司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粤E×××××号车辆在我司投保限额为100万元商业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原告无证据证明货物的所有权属,事故发生后李桂洪已向我司提出理赔,且李桂洪放弃向我司索赔三者物损,我司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司方已赔偿湘K×××××号车辆损失10636元。被告甘健山、李桂洪辩称:李桂洪确认收取交强险2000元。超出保险责任的赔偿责任,李桂洪与甘健山连带赔偿。被告鸿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5日,被告甘健山驾驶的粤E×××××号牵引车牵引鲁H×××××半挂车与罗敏成驾驶的湘K×××××号中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湘K×××××号车辆损坏及车上货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认定,被告甘健山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甘健山驾驶的粤E×××××号牵引车及鲁H×××××半挂车的实际支配人均为李桂洪,甘健山为李桂洪的雇请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履行职务。粤E×××××号牵引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含不计免赔在内的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了车辆损失2000元予李桂洪,大地保险公司理赔了10636元车辆损失予李桂洪。罗敏成驾驶的湘K×××××号中型自卸货车属原告所有,车上货物为本案原告所有,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1、拯救服务费2106元。2、货物损失62488元。3、物损评估费3510元。4、油类品污染损坏路产赔偿款2079元。上述合计70183元。本院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环公路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准确,故本院对该认定书予以采信。李桂洪放弃索赔声明为其与大地保险公司的协议,对原告并无约束力。因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已赔偿完毕,故对于原告的第一至三项损失合计68104元,应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予原告。对原告的第四项损失2079元,根据商业险保险条款属于免赔范围,因被告甘健山为李桂洪雇请的员工,该款应由被告李桂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赔偿予原告,被告甘健山对李桂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鸿运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鸿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68104元予原告颜勇骑。二、被告李桂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失2079元予原告颜勇骑。三、被告甘健山对被告李桂洪在上述第二项所述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颜勇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7.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承担754.29元,被告甘健山、李桂洪承担23元,各被告承担的份额应于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