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2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2民初16号原告许某某,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常宁市人,小学文化,务工。被告杜某某,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工。原告许某某为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荣辉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费明观和人民陪审员欧吉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志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小孩。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家庭内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均由被告掌管。原告出于为小孩考虑而与被告生活在一起,实际上双方已经有两年多时间没有夫妻生活。2015年4月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并未和好,被告依旧我行我素,原告独自承担抚养小孩的义务,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杜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很好,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杜某某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4月9日,原、被告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栗江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6年9月5日,双方生育一女孩杜某甲。1998年12月12日双方生育一女孩杜某乙。2002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生育一男孩杜某丙。2015年4月,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矛盾未能得以化解,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后经本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之后,原、被告双方并未和好,现原告许某某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衡南县的一栋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以及银行存款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本院(2015)南法栗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以及该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未能很好的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夫妻间缺乏充分有效的沟通,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许某某于2015年4月7日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此时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现裂痕。后虽经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双方并未能通过加强沟通、增进交流等方式去积极改正各自自身的缺点,反而我行我素,互不相让,长时间分居生活,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许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对方不适合抚养小孩的证据,经征求部分小孩的自身意愿,出于为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目的,本院认为双方婚生女孩杜某乙由原告许某某抚养至成年、婚生男孩杜某丙由被告杜某某抚养至成年较为合理。原告许某某未向本院诉请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于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双方可在离婚后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婚生女孩杜某乙由原告许某某抚养至成年,婚生男孩杜某丙由被告杜某某抚养至成年,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小孩自己选择。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荣辉代理审判员  费明观人民陪审员  欧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志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