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9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9民初7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址(略)。被告谢某,男,汉族,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