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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9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谢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山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9民初71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住址(略)。被告谢某,男,汉族,住址(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立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