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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6民初1684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6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李慧慧,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88年6月4日生。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慧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7年2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8月份典礼,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不务正业,双方性格不合,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4月13日儿子李某乙出生,2011年1月26日女儿李某丙出生,为了给孩子下户口,××××年××月××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孩子的出生没有改变被告的性格,被告仍然经常殴打原告。自2013年10月份,原、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无和好可能。现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婚生儿子李某乙、女儿李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甲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07年经人介绍,同年8月举行结婚典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生子李某乙出生于2008年4月13日,现就读于卫河路小学二年级,婚生女李某丙出生于2011年1月26日,现在河西幼儿园读大班,均跟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未提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及原告当庭陈述的部分内容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生活已经9年,婚后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两个可爱的孩子,虽然因家庭琐事产生过纠纷,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为对方考虑,多为孩子考虑,给其一定时间仍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王某某未提供其他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的证据,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晓芳审 判 员  王俊晖人民陪审员  暴新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