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李晶诉被告张文河、张文梅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晶,张文河,张文梅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1977号原告李晶。被告张文河。被告张文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晶诉被告张文河、张文梅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