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康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169号罪犯康勇,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商中刑一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康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康勇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核获11个积极。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康勇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罪犯康勇减刑的事实、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康勇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康勇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4月15日至2037年10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