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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许某某夫妻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234号申请人:张某某,1969年1月14日生人,住农安县。被申请人:许某某,1970年1月24日生人,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申请人许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到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民初字第41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可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成信代理审判员  廉 洁审 判 员  潘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