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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特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特字第117号申请人王某某,****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周某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某某述称,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周某丁系母子关系,因其于****年外出,至今已下落不明二十多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周某丁失踪。经查,周某丁,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区**路**号**户,未婚未育,身份证号码:。申请人王某某系被申请人周某丁的母亲,王某某与丈夫周某某(于****年*月**日去世)共生育八个子女:长子周某甲、次子周某乙(****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去世)、三子周某丙、四子周某丁、长女周某戊、次女周某己、三女周某庚、四女周某辛(****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死亡)。****年**月*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青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其第2页第8行载明:“……周某丁(在逃)自****年*月以来,共谋倒卖黄金,……”。经询问,申请人王某某及周某丁的兄弟姐妹周某甲、周某丙、周某戊、周某己、周某庚均称,周某丁****年因为犯罪逃跑,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山东**报》上发出寻找周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周某丁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本案被申请人周某丁至今已满两年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多方寻找及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王某某系周某丁的母亲,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周某丁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