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杨福昌与阳谷县南外环路红祥汽车座垫辅料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昌,阳谷县南外环路红祥汽车座垫辅料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32号原告:杨福昌,农民。被告:阳谷县南外环路红祥汽车座垫辅料部,住所地:阳谷南环路45号。负责人:韩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昌诉被告阳谷县南外环路红祥汽车座垫辅料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福昌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怀宇人民陪审员 国立敏人民陪审员 杨汉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立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