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何建华、周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明亮,何建华,周旺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88号原告:张明亮,男,1961年8月20日生,汉族,单位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何建华,男,1968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旺保,男,1960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明亮诉被告何建华、周旺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张明亮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4月15日,张明亮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亮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