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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黎燕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2016民初114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黎燕芬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144号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志锋。委托代理人:朱文玮,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搭理人:武健谊,广东恒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燕芬,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黎燕芬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2016年4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对被告黎燕芬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24元,由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大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裕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