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巴图波达犯抢劫罪、抢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280号罪犯巴图波达(DAMDINPUREVBATBOLD),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巴图波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驱逐出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巴图波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20日以(2014)东中法刑执字第20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巴图波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巴图波达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4次,2015年4月、2015年10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5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尚未履行罚金刑。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于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共支出约6602.33元,狱内月均消费约为287.06元,在广东省东莞监狱的经济账户余额为1495.6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罪犯收支明细表、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巴图波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巴图波达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2日止),附加驱逐出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燕慧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常 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