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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叶继枪与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继枪,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856号原告:叶继枪。被告:高萍。原告叶继枪与被告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叶继枪以与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继枪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继枪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叶继枪负担。审 判 员 杨甜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奚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