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远斌、被申请人王代鹏、被申请人王远禄、被申请人刘玉英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远斌,王代鹏,王远禄,刘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8财保93号原告王远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王代鹏,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王远禄,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刘玉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远斌与被告王代鹏、王远禄、刘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远斌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王远禄名下坐落于平潭县房产一套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查封限额为1516900元,并提供登记在王远斌名下坐落于平潭县店面一间、登记在王远斌与高小芳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一套及登记在王远斌与高小芳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车位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远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告王远禄名下坐落于平潭县房产一套,查封限额为1516900元;二、查封登记在王远斌名下坐落于平潭县店面一间;三、查封登记在王远斌与高小芳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房产一套;四、查封登记在王远斌与高小芳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某车位;五、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处分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宗发代理审判员 王瑜敏人民陪审员 薛由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翁奇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