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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玉碧诉杨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碧,杨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298号原告杨玉碧。委托代理人杨杰。被告杨芮。委托代理人彭家颖。原告杨玉碧诉被告杨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渝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0日、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玉碧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杰,被告杨芮的委托代理人彭家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玉碧诉称,2014年10月9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4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未还款。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54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日起直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被告杨芮辩称,原告所说的540000元不是真实借款,该借条是高利贷利息的条子,该条子是被迫出具的欠条,被告未收到540000元的借款。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杨玉碧现金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正。审理中,原告表示,自己做生意常备有大量现金,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当天以现金方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当时还有公司财务人员在场目睹。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了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被告杨芮出具的借条一份等证据证明,被告质证认为,借条是复印件,原告应提交原件;被告称其未收到540000元借款。2016年1月29日,本案二次开庭时,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原件,经本院审查,该借条与原告提供的复印件一致,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5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称所打借条是受被胁迫,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向原告出具借条时受到胁迫,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借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从原告主张权利时起,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玉碧借款本金5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玉碧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杨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