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7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罗某清与邓某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清,邓某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752号原告罗某清,男,生于1939年6月12日,汉族。被告邓某贞,女,生于1936年6月1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清诉被告邓某贞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现原告罗某清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罗某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清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清负担。审判员 程治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