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7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任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7民初381号原告周某某,女,汉族,1976年1月27日生。被告任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卓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为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