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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015号原告蒋某,职业不详。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见习助理审判员孙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