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1015号原告蒋某,职业不详。被告刘某,农民。原告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见习助理审判员孙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