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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71号魏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71号申请执行人魏某某,男。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本院在执行魏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李某某向魏某某给付小孩魏远海抚养费8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李某某支付小孩抚养费5000元,下余75000元因未支付,魏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后外出,下列不明,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贤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