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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0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1071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071-2号原告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50593-3,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石塘湾天授村。法定代表人王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01313-7,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关山路552号。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公司)诉被告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华鑫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建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华鑫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鑫公司撤回对中建公司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47750.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750.19元,由华鑫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敏江人民陪审员  高晓琪人民陪审员  张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方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