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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成财诉被告刘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财,刘丰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485号 原告:高成财,安图县两江镇。 被告:刘丰华,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高成财诉被告刘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高成财负担。 审判长  吴东俊 审判员李雪 审判员全松德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员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