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64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高成财诉被告刘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财,刘丰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延民初字第6485号 原告:高成财,安图县两江镇。 被告:刘丰华,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高成财诉被告刘丰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成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高成财负担。 审判长 吴东俊 审判员李雪 审判员全松德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员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