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13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梁传山诉王锡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传山,王锡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3民初486号原告梁传山,男,195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王锡勤,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胡宇程,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山与被告王锡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传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梁传山负担。审判员 刘晓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城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