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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1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孟祥亮诉冯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亮,冯伟,刘玉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1256号原告孟祥亮,住黑龙江省依安县。被告冯伟,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告刘玉华,居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塔哈乡塔哈村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亮与被告冯伟、刘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亮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孟祥亮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峰人民陪审员  张福辉人民陪审员  王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