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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但某与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但某,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2913号原告但某。被告喻某甲。原告但某诉被告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但某、被告喻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但某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抚养协商解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喻某甲辩称:两个女儿还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喻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喻某丙。婚后当事人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异,未能充分沟通和信任,夫妻间产生隔阂。2016年3月初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但某与被告喻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邓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