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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204号原告陈某。被告白某。原告陈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有误,我院多次送达,均找不到被告。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限原告7日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交纳公告费用,但原告未提供。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确切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学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