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初字第2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焱与李利娟、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焱,李利娟,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初字第2367号原告刘焱,女,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朱新鲜,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丽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利娟,女,汉族,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44号。法定代表人:巴振东。委托代理人刘振中,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荆磊,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焱诉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李利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中,原告刘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 璐人民陪审员 贾荣花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楚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