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雪菲与仇福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菲,仇福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菲,女,1973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戚连峰,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福克,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中国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贺鹏。上诉人李雪菲因与被上诉人仇福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3839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仇福克在一审中起诉称:2008年1月,仇福克与李雪菲达成一致,约定由李雪菲代为持有仇福克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李雪菲曾出具声明确认上述房产为李雪菲代仇福克持有。现仇福克要求李雪菲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李雪菲未予配合。因此,仇福克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李雪菲配合办理将北京市朝阳区×房产过户至仇福克名下的手续等。一审法院向李雪菲送达起诉状后,李雪菲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不明,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李雪菲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据此,李雪菲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李雪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李雪菲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不明,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李雪菲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虽然涉案房屋在北京市朝阳区,但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不应以房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据此,李雪菲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审理。仇福克对于李雪菲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仇福克系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李雪菲配合办理将北京市朝阳区×房产过户至仇福克名下的手续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李雪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雪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