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财保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叶蕾与孙俊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蕾,孙俊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52-1号申请人叶蕾。被申请人孙俊波。申请人叶蕾与被申请人孙俊波在2016年3月30日发生交通事故,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俊波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俊波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院内,扣押期限为2016年4月15日--2017年4月14日,扣押期间不准变卖、过户等。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荣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