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兆斌与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斌,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李兆斌。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