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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兆斌与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斌,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4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李兆斌。被执行人大庆市恒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小红。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民初字第24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于胜军代理审判员  陈 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