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梦申请执行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维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梦,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463号申请人李梦,女,1992年10月生,彝族,住开远市。被执行人开远金榜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广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李梦申请执行开远金榜锰业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5049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上述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大,已歇业二年多,现无履行能力,所属财产如厂房、机器设备、土地等已被本院查封,现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整体处置,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开远市人民法院(2015)开执字第4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终结期间,如申请人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江辉审判员 许正华审判员 曲建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