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9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赵太云与王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太云,王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50-6号申请执行人赵太云。被执行人王景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5)大邑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景中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景中在中国银行大邑支行账号为X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王景中在上列账户内的银行存款X元(大写:X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付成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