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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射洪县支行申请执行蒲小芳艾少金杨福琼郭正胜刘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蒲小芳,艾少金,杨福琼,郭正胜,刘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洪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虹桥路140号。法定代表人赵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仕君、涂小兵,系该行职工。被执行人蒲小芳,女,生于1968年7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艾少金,男,生于1966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杨福琼,女,生于1974年12月28日,汉族,四川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郭正胜,男,生于1965年3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刘春华,女,生于1972年2月1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射洪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1日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杨福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射洪县支行新溪营业所开设的账户存款19136.71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杨福琼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射洪县支行新溪营业所开设的账户存款19136.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