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5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琴与胡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97号原告:陈琴。委托代理人:王泽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琴诉被告胡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琴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琴撤回对被告胡忠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16712元,由原告陈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颖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包陈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