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与陈伟伟、陕县伟恒商贸有限公司、陕县泰洁洗媒有限责任公司、张茹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陈伟伟,陕县伟恒商贸有限公司,陕县泰洁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张茹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103-2号申请人新余市宝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珠珊镇。法定代表人邹细保,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细平,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伟伟,男,1969年8月17日生。被申请人陕县伟恒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伟伟。被申请人陕县泰洁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华。被申请人张茹仙,女,1975年3月9日生。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赣0502执保字第10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陈伟伟、陕县伟恒商贸有限公司、陕县泰洁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张茹仙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的冻结或者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杨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